這位負責人指出,現有執法狀況,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內部的規範化管理。同時,新修訂的《環境保護法》將“違規審批”,“包庇違法”,“未依法作出停業、關閉決定”,“發現或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”,“違法查封、扣押,篡改偽造監測數據”,“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”,“截留、擠占或挪用排污”、“其他違法行為”等9種情形明確列入追責範圍。
這位負責人表示,《辦法》具有以下五方面的特點:一是弱化了不同環境監察機構間職責的差異,統一了稽查內容。二是突出了稽查工作的專業性,對稽查人員提出了更高的 素質和業務水平要求,要求能夠摒棄個人利益、公正執法,並熟練掌握環境監察工作技能。三是體現了稽查工作的嚴肅性和規範性,對稽查程序和文書製作進行了嚴格規範, 限度地避免稽查的隨意性。四是突出了賞罰分明、罰過相當的原則,列出了5種表揚和15種懲戒情形,規定了“三種內部處理”和“兩種外部處理”措施。五是體現了責任劃分的合理性,劃分了承辦人、批准人、單位負責人、上級環保部門的具體責任。